哪些情况离婚可以申请赔偿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,在以下几种情形下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:
1. 重婚 :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,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。
2. 与他人同居 :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3. 实施家庭暴力 :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,如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。
4. 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 :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,或对需要抚养、赡养、扶养的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。
5. 有其他重大过错 :如婚内出轨、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、婚内嫖娼、吸毒、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。
损害赔偿可能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需要注意的是,无过错方必须在提出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,并且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。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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